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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文章:解决直销监管滞后关键在机制创新
发布时间:2016-06-16
直销监管滞后的问题,必须要解决,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在于直销监管机制的创新。这是促进直销行业健康发展的根本性大事,政府相关部门必须认真作好顶层设计,并组织有效实施。
《直销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和规范我国直销业沿着法制轨道运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直销这种经销模式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很大程度的行业垄断性、地区跨越性、营销市场隐蔽性、信息不对称性、直销人员分散性的特点,因而出现了直销监管滞后的严重情况。特别是直销监管人员系统业务培训滞后、直销市场监管技术支撑滞后、实施监管的装备设施滞后的“三滞后”,导致直销监管机关有时成了“马后炮”,直销违规涉传等媒体曝光了才发现。
解决直销监管滞后靠什么?我们认为,必须要从顶层设计入手,抓好直销监管机制创新这个关键。
要把直销法规的修改与完善作为创新监管机制的前提
事实上,对于目前已经取得巨大发展的直销市场,用11年前制定的直销法律法规去制约它,已经明显力不从心。以服务网点建设为例,按现行直销法律法规之规定,“设立服务网点的目的是,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直销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因此,直销企业在扩区之前,必须在“县级或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完成服务网点建设”。现实情况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物流的日渐发达,直销企业售后服务水平的提高,设立服务网点的目的,已经完全可以不通过实际店铺等形式去实现,这就使得过多过密服务网点的设立,不但流于形式,更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负担。还比如,多层次直销的放开,直销行业已呼吁了很多年,但现在直销企业受查处的大部分原因是没有开展单层次直销,涉嫌了传销。所以,抓紧修改和完善直销法规是抓好直销监管机制创新的前提,否则,直销监管机制创新只能成为一句空话。
从改革管理体制入手,加快建立全国直销监管体系
针对直销监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该从改革管理体制入手,建立健全直销监督管理工作体系。一是建立直销企业备案制。要对直销企业进行摸底检查,全面掌握直销企业、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直销员及店铺(包括经销商、专卖店)的基本情况,以“一企一案”的要求对直销企业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本、直销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直销培训员、直销员等情况,备查资料必须做到翔实。二是建立警示提示制度。一发现直销企业出现问题苗头,适时提醒;对出现问题的企业及时指正,提出告诫,督促企业整改;对投诉举报的处理定期公布;在对涉嫌违法直销及传销行为认真查处后,择机公布典型案件。三是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建立直销监督管理信息报送制度,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定期交流直销企业准入和直销市场监督管理情况。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其他职能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四是建立直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根据实施企业信用监督管理的要求,汇集直销企业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和市场退出等方面的信用指标,设定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4个等级标准,将直销企业的诚信记录和不良记录纳入信用监督管理系统,作为评价直销企业信用等级、实放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促进直销企业的诚信经营、守法经营。五是健全法律体系,依法进行直销市场监管。工商、商务、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公安等职责部门应结合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不断完善直销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直销法律制度的建设,真正实现直销法治化。
设计运行机制,实行机构与标准双管齐下
省以下各级工商部门应当设立专职机构对直销市场实施监管。专职机构的设计,既要符合社会需要,又要体现直销监管的特点和要求,便于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要力争做到直销市场主管机构责任明确,审批与监管之间分工合理,各个部门之间能够协同配合。同时,要在监管标准设计上做文章,准确反映直销企业的信用状况。根据守信标准、警示标准、失信标准和严重失信标准,建立起针对直销企业的激励、预警、惩戒、淘汰机制。实行直销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公开企业身份,公开违法行为,公示违法企业。在监管信息网络建设中,做到标准统一、资源共享。监管的具体内容包括:企业注册、市场监管、合同监管、商标监管、广告监管、公平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在监管方式上,要实现事前监管、过程监管与事后监管相结合。逐步加强对直销产品、价格、质量、纳税情况、消费者权益维护、直销员招募的监管。
此外,要改进直销监管方式,全面推进信用信息建设。对直销市场的监管,财政应加大资金投入,支持工商部门建立以信息化手段为主的监管方式。应当使直销监管人员专业化,让他们既要掌握直销监管的专业知识,又要能够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促进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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