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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生保健行业职业资格认证和上岗合格证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3-10-08

一、养生保健行业现状及发展前景: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国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美容、美发、健康养生已经成为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产业。保健行业迅猛发展,已成为人们生活中的日常不可或缺消费行为。养生保健行业已成为一个新兴的朝阳产业,正处于快速发展的上升时期。据初步统计,目前我国养生保健行业企业至少10万家以上,从业人员1000万以上。随着城镇一体化的发展,养生保健消费群也开始打破地域的限制,这种趋势自然就对行业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技能、高素质人才的紧缺已成了困扰整个行业发展的瓶颈。  

(一)行业存在的现状问题  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早期的准入门槛低,造就大部分从业人群素质低,造成行业消费投诉量大,因此严重制约着行业的规范和规模化发展,通过市场几十年的积淀,不论在市场和人民思维意识中养生保健行业任然属于第三产业的边缘行业认知中,因此归纳总结结论这都是行业市场发展不规范,社会对保健行业认知失准,从业人员社会地位相对低下、养生保健行业近年来发展迅猛,对从业人员素质要求也逐渐提升,学历和专业技能没有受到正规培训和强化,也可以大谈“养生”造成社会高度排斥,因此高技能、高素质人才的紧缺造成大量的投诉和社会的信任危机凸显,已成了困扰整个行业规范发展的瓶颈、保健行业从业人员社保、医保等福利待遇得不到保障,致使从业人员的流动性强,制约了养生保健产业做大做强等原因造成的。  

(二)、行业发展前景的契机

但就真实的市场现象而言:“保健行业实际为朝阳行业,尤其2000年后保健行业发展相当迅猛,就业市场的创业资金从几万到几千万不等,发展空间巨大,有着巨大的就业创业吞吐量,由于行业的发展因此孕育的相关要求的满足也随之发展发动起来,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在迅速提升,专业技能也随之高速度提升,因此行业的发展和现状已经引起政府的足够重视,在政府管理范畴中,也正快速加大监管检查力度,对于从业人员的管理法令一一出台,势必会促使一个规范的诚信和谐的行业坏境的产生,对于本行业的执业业主从业大军将会迎来一个政策坏境良好并利用政策标准化、专业化、管理化的有效市场引导机制,造就本行业作为朝阳产业的核心地位。 

 二、国家监管法令摘录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六号令《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已经2000年3月2日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2000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0年7月1日  【章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六号令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者就业,加强就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利益工种(职业)(以下简称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技术工种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动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可增加技术工种的范围。 

 第三条 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国家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第四条 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到技术工种岗位就业。 

第二条  第五条 对从事技术工种的学徒,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规定的学徒期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对转岗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要求进行培训,达到相应职业技能要求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 

 第六条 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但当地培训机构尚未开展培训的技术工种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先招收再培训,达到相应职业技能要求后再上岗。用人单位安排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应当先组织培训,达到相应工种(职业)技能要求后上岗。 

 第七条 对本规定发布前从事技术工种而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然人员,用人单位应按照国际职业(技能)标准进行培训,使其达到本工种的职业技能要求。 

第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劳动者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技术工种范围内就业时,应当按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发布技术工种人员招聘广告时,在应聘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中须注明职业资格要求。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部1995年6月11日颁发的《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职业)目录  

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职业)目录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过滤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音响调音员、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汽车驾驶员、起重装卸季节操作工、化学检验工、食品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是检验员、防腐蚀工、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沼气生产. 工商业、服务业人员:营业员、推销员、出版物发行员、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机员、冷藏工、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营养保健师、职员、餐厅服务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保健按摩师、职业指导员、健康管理师、物业管理员、锅炉操作工、美容师、美发师、摄影师、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芳香保健师、照相器材维修工、钟表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保育员、家珍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秘书、公关员、计算机操作员、制图员、话务员、用户通信中断维修员  

重点诠释:第十一条,法令重点在于保健行业用工单位必须聘用有取得职业资格证和培训上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人员,同时重点阐述养生保健行业从业人员从事技术工作的必须要有职业资格证和上岗合格证,但是此法令的处罚责任方为用工单位,而不是从业人员,换言阐明单位必须规范自身用人的要求,必须聘用和使用拥有职业资格证书和上岗合格证书的人员,这个不必回避,行业和自身商业成长是需要合理利用法令法规的合理性达成自我业绩和美誉度提成提高的目的,所以诚信的有担当的企业家应该会认真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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