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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经营VeMMA,VeMMA在中国合法吗?
发布时间:2013-11-02
很多人一听到直销,就自然而然的联想到了国家打击的“非法传销”,就立即罩上了拒绝、回避这层保护外衣,这点从人性的角度出发无可厚非,其实“老鼠会”式的传销就是在美国这个直销发源地和其他许多国家都是被法令禁止的。
1、真正的直销,作为商品的一种流通和传播模式,对于一些体验型的产品,如营养保健品、化妆品、日用化工产品等,是有着自己独特的营销优势和魅力的,也是被法律所允许和保护的,关于这点,可以参阅百度文库《直销的的起源和发展》。
在直销业诞生到今天短短的70多年间,已经创造出了许许多多象“安利”这样伟大的公司,他们在世界经济的发展中,占据了重要的份额,解决了相当多的失业人员和家庭妇女的就业问题。
所以,正确看待直销是解开自己心结的唯一方法。
传统的直销,由于进入资金门槛低、具有组织倍增效应、有团队互助的温暖、有成功者的光环等因素,吸引了很多人投身其中,但是又由于自身人脉的限制、口才的因素、还有业绩的压力等等,很多人并没有赚到钱,或者赚的钱还不如打份工的收入。所以又有很多人退出了,同时也造成了”直销只是少数人赚钱的游戏“这一印象。
VeMMA的出现,解决了直销业的发展瓶颈问题。VeMMA健康计划的推广,说到底并非是需要你去销售产品,只需要你自己加入VeMMA健康计划后,把使用产品对自己健康的好处和其中的商业机会告诉别人,让别人也参加进来,在这种VeMMA忠实客户的形成中,自然而然地产生了客户链的关系,VeMMA公司根据你的客户链的规模和每月产生的消费积分计算出奖金发放给你,作为你对VeMMA公司产品推广贡献的回报。这一机制彻底规避掉了传统直销需要囤货、送货、收款的环节、也没有了业绩考核的压力,同时因为VeMMA的网络推广方式、电脑系统自动排位跟进的作业原理,让你彻底从人脉限制、被拒绝的难堪、跑各种各样的会场、约见等等障碍中解脱出来。
所以,VeMMA虽然看上去借鉴了直销公司的奖励制度,但实际上在运作的过程中,已经完全没有了商品销售的要求,他更像是一家电子商务类的公司,这种商业模式已经超出了我们原来的行业分类,是一种跨界的创新。
VeMMA商业模式要取得成功的基础就是产品。产品要确实有效、生产厂家和获取渠道要具有唯一性,而且价格要合理,适合大众的健康消费能力,在这几点上,VeMMA都做到了。因此,VeMMA在成立以来的7年间,销售额连年攀升,到2012年已达到年营收16亿美元规模,排名全球直销业第75位,到目前为止,在全世界62个国家和地区注册成立了分公司,同时也造就了许许多多百万富翁。
2、VeMMA在中国还没有成立分公司,原因可能是中国的直销业准入要求比较高,《中国直销法》中很多的细节要求和国际直销公司的运作方式有一定的距离,2005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国直销法》已经不能完全胜任7年后的直销业发展的要求(参考百度文库《中国直销法》)。
但对于各个国家和地区来说,保护消费者和直销商的利益是直销法的根本目的,VeMMA既然可以在全球62个国家和地区合法成立分公司,说明VeMMA的制度在这一方面是被当地政府所认可的。就好像你购买了合法境外保险公司的保险一样,无论你的国籍,你在全球同样享有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在权益方面,你应该无需担心太多。
另外,香港是中国政府的管辖地区,VeMMA2012年4月20日在香港成立分公司,也是快速启动中国市场的一种简单方式,这点应该可以理解。
还有,了解VeMMA的商业模式,并加以分析,从中不难看出,这种物流的通道就好像淘宝的海外代购模式,因为你无需销售产品给下面的会员,而是会员直接付款给了香港VeMMA,由香港VeMMA快递产品到会员手中,就好比你从海外代购回来一瓶Holland&Barrett葡萄籽精华胶囊,告诉朋友说这个对身体很好,需要的话可以提供你网址自己去购买一样,在这个过程中,你并没有触犯法律,唯一不同的是,H&B不会给你发奖金,但VeMMA会给你商业推广的报酬。
想明白这些,你是否还有顾虑呢?
3、最后,补充一点,经营VeMMA不是可以不用努力、一夜暴富的。只是在VeMMA,你的成功会变得更快、更容易和更有保障,有的人用2个多小时完成了马拉松赛跑到达了终点,你慢慢走上一天也能达到目的地,不是吗?关键的是:你能否一直坚持走下去。
所以说,在VeMMA,真的没有失败问题,只有时间问题,以及您是不是真的“全心投入”。
附:VeMMA经营模式的合法性法律依据
1、2001年《八国首脑会议国际公约》:任何国家不能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干涉阻碍网上交易和电子商务进程,互联网上无国界,互联网管理要靠《国际互联网公约》来管理,不是靠哪一个国家(包括本国法律)。
2、《国际互联网公约》规定:任何国家不能干涉网上交易。任何一家电子商务公司(网站)在任何国家注册都是合法的,2007年6月9日开始,国际互联网公约正式在中国实施。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产品或服务的权利、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
4、《国际邮政公约》:任何一个国家的公民都有权力和自由向境外购买自己所需要的生活消费品(毒品、枪支和危害环境的物品除外)。
以上公约,中国作为世界主要经济大国,都是签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