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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调查:直销员和企业究竟是什么关系?

发布时间:2015-05-30

五月初,一则有关天狮集团的报道吸引了众人目光:天狮集团为了庆祝公司成立20周年,带领约6500名员工在法国进行了豪华四日游。据悉,天狮是家在直销领域排名靠前的企业。

天狮集团的热闹法国游,将直销业再次推向前台。与传统销售相比,直销并非销售模式的主流,它到底是一种什么经营模式?直销与“传销”有区别吗?“直销员”与“直销企业”是劳动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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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与传统销售有何区别

在传统的销售模式中,生产企业将产品销售给经销商,经销商将产品批发给零售商,零售商再将产品贩卖给消费者。由于每一个流通环节,都会增加成本,所以产品出厂价格与消费者实际购买价格之间往往存在一个较大的差值,但生产企业并未获得这个差值所体现出的“利润”。为了减少这些中间环节,直销经营模式运营而生。

在直销模式中,直销员替代了经销商、零售商,直接连接生产者和消费者。随着流通环节减少,生产企业也相对获得更大利润,而直销员也从销售业绩中获得报酬。从理论上看,由于流通环节减少带来成本降低,产品价格具有竞争优势,消费者也分享了“直销模式”下的价格优势。

直销员与企业是劳动关系吗

因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未有“直销企业与直销员不属于劳动关系”的明示,故社会上对“直销员”与“直销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

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直销员”不得从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中招募,直销员对其直销行为与直销企业承担连带责任。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当然属于用人单位成员之一,且因劳动者履行职务行为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除非劳动者有重大过失的情形,否则不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另外,“直销员”的报酬与其销售业绩紧密联系,通常上不封顶、下不保底,而无关乎直销员付出的劳动量大小;但在劳动关系中,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工资,甚至在劳动者生病不能提供劳动期间,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病假工资。

成立劳动关系通常须具备三个要件: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直销员”与“直销企业”的关系,通常符合前述要件一与要件三,也符合要件二的部分内容,如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但却不符合要件二的其他规定。概括而言,直销企业对直销员不具有人事管理权。虽然直销员要经过直销企业的培训、考试,甚至直销员也需遵守直销企业制定的“关于产品销售方面的各项规定”,但这些都是基于实现“产品推销”的合同目的,属于履行合同义务范畴,而非遵守劳动法上的“劳动规章制度”。

根据上述分析看,“直销员”与“直销企业”不属于劳动关系。

直销与非法传销有啥不同

“直销”与“传销”表面上都是“销售人员将企业产品在固定经营场所之外直接销售给消费者”,但两者有本质区别。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传销打着“销售产品”的外衣,宣扬“短期暴富”,从不追求产品质量,有些甚至没有实际产品。在传销的经营方式中,通常会让从业人员交纳不菲的会费,或是购买高额的产品,再让从业人员以各种手段将所谓的产品推销出去,其所获得的“利润”,又被设置的层级机制层层盘剥。在“销售”产品过程中,不乏使用“诈骗、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手段侵害消费者权益。

来源:工人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