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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正能量:直销员做直销就是要理直气壮
发布时间:2015-05-21
自2005年12月1日《直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以来,直销员从事的直销职业就正式列入了法规的保护范畴。《条例》不但明确了直销员的定义,而且还对直销员的权利、义务、责任等,一一给予了规定。直销员有了合法的身份,这是我国直销行业10年来得以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根本原因之一。
虽然直销员有了合法的身份,但直销员队伍的增长数量和质量,与人们的期待仍有较大差距。商务部门发布的2013年直销行业发展报告显示,直销员人数同比下降12.2%,减少28.57万人;其中,直销员人数同比下降的企业有9家,最多的企业减少34.26万人,最大降幅60.59%。这一数据,也使得直销企业的直销业绩不尽如人意。商务部门发布的2013年数据显示,直销企业的平均直销主营率(直销销售额占企业销售总额的比例)为24.08%,比2012年的28.36%减少4个百分点。其中,22家企业的直销主营率低于10%。直销主营率超过50%的企业有4家,比2012年仅多1家。受此影响,个别直销企业提出了“去直销化”的概念,不愿被刻意加贴“直销”标签;有的直销企业则直接采取了停止直销业务的做法,重新转向传统销售模式。这样的变化,显然不是人们愿意看到的。
直销企业直销主营率较低,有着诸多原因。直销员工作氛围不理想,无疑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之所以出现这一问题,与社会上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分不清楚直销和传销、动辄将直销误作传销有关。
事实上,直销和传销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其实质却大相径庭。从《禁止传销条例》看,该《条例》对传销行为列出了三条,这三条都有一个共同的要件,即“牟取非法利益”。直销企业的产品普遍货真价实,销售时按规定明码标价,且具有实际使用价值,直销员和消费者购买产品,完全是以消费为主要目的,这与传销活动中的金字塔式诈骗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是以消费产品为目的,间接获取合理报酬;后者则只是以销售产品为名(或者直接以下线人员数量为依据)诈骗钱财。前者由于有完善的退换货制度做保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有利于刺激消费,拉动内需,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而后者完全是在犯罪的道路上行走,于法不容,将被严厉打击。
著名专家、北京大学社会责任研究所首席顾问孙继荣教授曾这样论述我国禁止传销的目的。他表示,单就政府禁止传销的目的而言,最根本的原因不是因为传销有下线,也不是因为团队计酬,而是因为它的欺诈本质。传销是一种欺诈活动,产品以及推销仅仅是用以伪装的道具,入门费才是传销企业的实际收入来源。这一论断,帮助人们对直销的合法性和传销的非法性有了更清晰的认知。
直销是国家允许的经营销售模式,直销员从事的直销职业是受法律保护的正当职业。在从事直销经营活动过程中,直销员既是销售员,又是宣传员;除了宣传企业及产品,直销员还应充分宣传直销和传销的区别,教育人们接受直销,远离传销。只有当每一个直销员都理直气壮地直起腰板做直销,直销行业的发展才会真正迎来属于自己的春天。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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