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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奶粉新政步入落实阶段 食药监总局发布奶粉新政试行文件

发布时间:2016-11-19

为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工作,根据《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规定:11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试行)》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现场核查要点及判断原则(试行)》等文件,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从公布实施的试行文件来看,以后奶粉产品都不得含有以下内容: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对于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在产品配方中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样强调未使用或者不含有。

文件中规定奶粉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不应包含下列内容:

①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词语;

②涉及预防、治疗、保健功能的词语;

③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

④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⑤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

⑥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如使用谐音字或形似字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解的。

文件中还要求企业需要有科研力量,而科研门槛的提高对于大多中小企业来说是一道难以迈过去的坎。2017年监管部门还将对现有婴儿奶粉生产企业以新规定为参照再做一次生产许可审核,估计届时将有更多乳企被淘汰出局。

文件明确指出,适用范围是境内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列出“境外申请人”及“在中国注册需特别说明的情况”等诸多条款,这表明新政对境外生产、境内销售的境外品牌均将纳入监管。

申请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还应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①由境外申请人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提交《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②境外申请人委托境内代理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其中文译本,以及受委托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中应载明出具单位名称、被委托单位名称、委托申请注册的产品名称、委托事项及授权委托书出具日期。授权委托书的委托方应与申请人名称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