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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卖货是微商还是微传销 该如何识别
发布时间:2016-08-08
赢在直销网讯 随着微信朋友圈里“生意人”越来越多,微商开始进入全民视野。然而,同样是做微商,有的人将生意做得有声有色,有的人却已沦为传销的下线。
如何识别微商与微传销
所谓微商,是指借助微信、QQ以及第三方APP软件等集移动与社交为一体的新型电商模式,其本质依然是商业模式的一种,只不过销售和购买路径因科技的发展出现了转化。然而,随着微商的出现,传销也搭上了科技的“顺风车”,甚至愈演愈烈,以至于面对朋友圈铺天盖地的商品推销和加盟邀请,很多人难以区分到底是微商还是微传销。
微传销是以智能手机为工具,以微信、QQ、微博及其他微软件为平台,以电子商务、网上创投、微商、金融互助等旗号为内容,以微信支付、支付宝、银行卡等为资金流转工具的传销活动。就本质而言,“微传销”与传统传销没有太大的区别,都是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只不过借助新型社交工具的帮助;都是通过洗脑让人相信一夜暴富,卖产品是假,骗钱才是真;都没有实体项目支撑,也没有明确投资标的和实体机构,只是依赖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
在表面特征具有一定混淆和迷惑性的前提下,微商和微传销的区分可以从以下四方面对比分析:一是产品价格与价值的对比。观察销售商品是否属合格商品,如果卖价和实际价值不等值,甚至根本没有产品,完全是虚拟的,那更多的可能性就是传销。
二是代理费的交纳。部分传销人员转战微商平台之后,时常以微商为借口,让下级代理交代理费,这很可能属于传销,即使其宣称属于直销,亦不可信,因为直销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不得以交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
三是收入模式的金字塔分布。部分微传销中,做代理无需加盟费用,直接购买货物就可以成为销售代理,但品牌代理有多个层级,拿货越多,层级越高,成为代理后,就可以发展次级代理,每个层级的代理拿货价格不同,赚层级差价得到的收入要远高于直接销售。
四是售后服务的对比。正常微商不仅在意商品的流通性,更在乎客户的评价和售后服务,但传销式微商只重销量,不重售后。
法律禁止传销行为
作为一种非正常的敛财方式,传销的危害巨大,不仅对参与者的精神心理和社会道德、诚信体系造成破坏,亦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国务院于2005年公布禁止传销条例,明确了传销的定义、具体表现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不仅规定了从事传销行为应当受到的法律惩罚,而且提供帮助条件的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即: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传销法律监管滞后
无论是传统传销还是微传销,都是社会发展中某些不良社会风气和扭曲价值观孕育的“怪胎”。对于微传销的法律规制,虽可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惩戒,但由于其传播手段的快速和隐秘等特点,导致法律监管出现了诸多难点。
其一,电子数据的采集困难。微传销的认定必然涉及到一系列电子数据,而此类电子数据的分散和隐秘性导致其很难被监管部门发现。故应当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授予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更大范围的电子数据采集权,设立网络传销检测点,加强在线与远程电子数据证据采集、固定和分析工作,为监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撑。
其二,管辖部门的不确定性。与传统传销地点的固定性不同,微传销借助于网络优势,时常涉及多个地域或者根本无法确定违法行为发生地,由何地的监管部门负责具有不确定性,如果不以法律形式明确,则易出现行政推诿或懈怠的局面。故此,应当确定管辖权的基本原则,便于及时快速查处违法行为。
其三,信息传播渠道的顽固性。网络传销包括微传销,大多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网络,建立专门网站、网页,通过社交平台进行实时交流,其中不乏服务器设在境外的情形。面对此种情况,监管部门如果要实现有效监管,不仅需要与通信、网信部门协作,还涉及有关线索的移送、查处机制以及案件办结后对于网站的技术处理方式,如此种种都需要从法律的层面予以完善,才能让执法者有法可依。
除此之外,坚决执行微信、QQ和微信支付实名制,也是查处微传销的有力措施,网络平台应对此尽到何种程度的监管责任及未尽义务的法律惩罚,亦是法律规范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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