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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尔奖金制度详解
发布时间:2015-12-31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的直销员:已满22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非全日制在校学生、非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非境外人员、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非康尔公司的正式员工。
申请人申请成为康尔公司的直销员,必须通过公司举办的培训和考试。通过培训和考试后,需实际审阅并填妥一份《直销员推销合同》,并在签署后交回公司,并经公司审核同意后,领取直销员证。除此之外,公司保留批准或拒绝成为直销员的申请的权利。申请人无须购买产品或服务即可成为直销员。直销员受合同的约束。
直销员必须向公司提交《直销员推销合同》。未填写完整、未填写正确或不向公司提交《直销员推销合同》的,公司均有权要求其改正或视为合同无效。
公司将免费向领取直销员证的直销员赠送《直销政策及程序》、《直销员报酬制度》、《直销员推销合同》、《订购产品协议》等。
2、直销员计酬制度及报酬的支付
康尔公司的直销员计酬制度如下:
1)公司严格遵照《直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支付直销员报酬。
2)直销员的报酬所得以其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康尔公司产品的金额计算。
3)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超过其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直销员只有上述报酬,没有其它奖励。
4)公司根据国内物价指数及直销员的水平变化,订立并调整直销员获得报酬的销售额要求。目前,公司的销售额要求及其对应的报酬比率如下表所示
5)所有销售报酬由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按照国家的有关税法法规执行。公司承诺,如果出现涉及直销员报酬变更的,公司将按规定报国家商务部批准后执行。
6)报酬的支付:公司于签署《直销员推销合同》时,会将标有唯一的直销员识别号码的直销员证送交申请人。此外,为处理税务申报所需,每位直销员应将其身份证号码提供给公司,公司按照税务部门有关规定对直销员的纳税实行代扣代缴。直销员的所有佣金将由公司以银行转帐的方式存入至直销员在《直销员推销合同》中指定的银行帐户中或以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方式支付报酬,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3、直销员信息变更
未经公司事前书面同意,任何直销员均不得将其关于《直销员推销合同》的权利转让、指派或以其它方式转移予任何人或企业。
申请人和直销员不得向公司申报或提供任何虚假或不准确的资料。如有任何更改,影响到公司《直销员推销合同》或其他表格所载数据的准确性,直销员必须通知公司。公司如确定直销员所提供的数据虚假或不准确,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和直销员证号码、或宣布直销员以欺诈方式取得的签署后的《直销员推销合同》是无效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该等无效自始无效)。
直销员证上的识别号码如有更改,必须提交一份新的《直销员推销合同》,在表格上方写上“数据修改”字样,并在表格上由所有相关当事人签署,然后交回青岛康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如欲更改直销员证上的识别号码,公司将酌收费用。如属更改地址、电话号码、增加人士或改正书写错误,则免收费用。
符合条件的人应将《直销员推销合同》送达公司,经公司签署,并向其颁发直销员证之日起,即正式成为公司的直销员。
4、直销员的一些限制
(1)一个《直销员证》及其相应的直销员证号码只能对应一个直销员。任何直销员不得同时直接或间接地在超过一个直销员证号码中拥有受益权或拥有超过一个直销员证号码。前述“受益权”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现在或将来收取利益(不论是否与财务有关))权利、表扬或其它与直销员证号码有关的实质或非实质的权益。前述“间接”包括信托、代理、代持以及其他类似方式。
(2)《直销员推销合同》终止六个月后,曾签署该终止的《直销员推销合同》的原直销员方可向公司申请新的直销员证号码。但该直销员在合同终止的六个月期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使用另一其它直销员的直销员证号码,也不得利用其它与另一直销员证号码有关的方法从中获益,否则公司将不予批准该直销员提出的取得新的直销员证号码的申请。
(3)公司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直销员证号码之下的经济性权益(指直销员的经济报酬,经济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可转让。
(4)直销员不可指派他人代为履行有关合同之义务。
(5)直销员不得在该直销员所属的省级直销分支机构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之外从事直销活动,也不得跨省从事直销活动。如果该直销员跨地区或跨省进行直销行为,则公司将立即与其终止《直销员推销合同》并要求其返还因此而取得的非法利益。
5、直销员的责任
公司各直销员均为独立订约人。直销员并非公司的代理人、合伙人或合营者。直销员绝对不得声称与公司有此等关系。直销员是独立的营销人员。
(1)直销员必须以合乎道德及专业精神的方式,向客户介绍产品和服务。在介绍或推销产品及服务时,有关价格、级别、品质、效能及货源的数据必须准确及真实。禁止出示表明佣金多少的凭证,包括正本或副本。不得从事任何违反包括《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在内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活动。
(2)直销员不得征求或怂恿任何其它直销员销售或购买不属于公司的产品或服务。如有此等行为,即被视为对公司与各直销员的合同关系作出了不当及无理的干预。直销员同意如违反此规定,将对公司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并同意公司采取妥当的补救措施。
(3)直销员不得
①直接或间接加入或参与任何其它直销企业,销售或推广任何与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有竞争关系之产品或服务;
②直接或间接地亲自、与他人或为他人诱使、推荐或招募其他直销员加入或参与任何其它直销企业,或销售或推广任何与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有竞争关系之产品或服务:
③在公司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直销活动区域之外进行直销活动;
④在服务网点内从事直销活动。
(4)直销员须对其商业决定和开支负全责。
(5)直销员必须完全遵守合同的规定。
(6)直销员须就遵守所有适用法律、条例及规则负个人责任。
(7)公司如确定直销员之行为不利于或有害于公司和/或公司直销员制度,可自行决定对该直销员证号码采取如本文本所列明的行动或其它合同规定的行动。
(8)直销员不得超越公司在中国大陆印制的任何推广资料上刊载的内容,或超出公司规定就直销产品作出陈述、声明、说明或保证。所有该等资料须出自公司。倘直销员使用非由公司制作、且没有印刷公司享有版权标志的销售资料或其他相关材料,直销员应对该等内容负全责,公司无须对此负责。
(9)直销员未经公司授权,不得在传媒中发布涉及公司和直销产品的言论。
(10)直销员不得进口中国大陆地区以外公司的关联企业的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售卖。
(11)直销员不得违反诚信,在签订《直销员推销合同》时提供虚假个人资料、信息,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直销员推销合同》及开展直销活动。
(12)直销员不得伪造国家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文件、证件,以及公民个人、公司、其他企业制作和发布的文件。直销员不得藐视或贬低其他公司(包括与产品和服务与公司产品和服务相竞争的企业公司,下文称“竞争公司”)及竞争公司的产品。
(13)直销员不得有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侵害到公司的利益。
(14)直销员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直销员推销合同》或违反公司其他适用于直销员的规范所从事的作为或不作为,公司有权取消其作为公司直销员的资格,并赔偿公司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15)禁止直销员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牟取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获得非法利益。
(16)禁止直销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获得非法利益。
(17)禁止直销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牟取报酬,获得非法利益。
二、直销员培训及考核
直销员培训和考试只由公司及分支机构组织办理。
直销员培训计划实施纲要
l、直销员培训计划以《直销管理条例》及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2005年第23号令《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为制定依据。
2、对于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颁发直销员证(直销员证依据商务部2005年第74号关于发布《直销员证》式样的公告印制)。
3、直销培训内容以《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直销员道德规范、直销风险揭示以及营销方面的知识为主,直销员考试含有上款所规定的内容。不以召开研讨会、激励会、表彰会等形式变相对直销员进行培训。
4、每月15日前将本企业上一个月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册,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备案;直销培训员只接受本企业指派进行培训;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培训员证据商务部2005年第75号关于发布《直销员证》式样的公告印制)。
5、直销员培训和考试,不收取任何费用;所有培训由公司组织实施,任何直销员不得私自以任何其它单位和个人名义组织直销培训和考试。
6、培训课程皆由直销培训员授课;培训时佩戴直销培训员证;
7、培训时不宣扬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者渲染暴力;不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不对公司产品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贬低同类其它产品,强迫参加培训的人员购买产品;不以任何方式宣扬公司直销员以往的收入情况,宣扬大多数参与者将获得成功;不从事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它活动。
8、培训地点在公司设有服务网点的地区组织进行,且不在政府、军队、学校、医院的场所及民社区、私人住宅内举办。
9、对每期直销培训讲授内容进行录音,完整保存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直销员考试试卷。对录音资料、直销员考试试卷妥善保管,保存3年以上。
10、直销培训或考试活动7日前将培训或考试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具体地点、内容、人数及直销培训员、培训资料和考试时间、地点、人数),在公司中文网站上公布。
11、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举办的直销培训及考试情况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工商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上一年度举办培训期数(每次培训时间,地点、参加人数、直销培训员、培训资料的名称)、上一年度举办考试次数(每次考试时间、地点、试卷、参加人数、合格人数)。
12、直销员 [考试]:课程结束后,进行新进直销员考试,考试通过(合格分数为70分)者颁发直销员证。
三、直销员的动态管理制度
公司根据《直销员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述四项《直销员管理制度》,制定《直销员推销合同》。公司与直销员签订《直销员推销合同》,公司规定直销员必须遵守《直销员管理制度》,严厉禁止直销员从事传销活动、跨区经营和在未经政府核准的区域经营,并详列直销员在从事直销活动时所必须注意和遵守的事项,这包括:产品销售管理,业务推广管理,对直销员的监督管理和违规时的处分(包括:缓发或停止部分或全部收益,取消参加公司奖励计划,情节严重者公司会立即取消其直销员资格)。
公司监管直销员行为的是市场服务中心,市场部负责落实《直销员推销合同》和《直销员管理制度》各项守则的执行。市场服务中心的运作由公司总经理领导,市场服务中心会设立公众电话,接受广大消费者的监督。
康尔公司直销员的动态管理包括如下事项:
1、直销员销售管理
(1)总则
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
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严格遵循自愿、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原则;
不得以任何形式诽谤、诋毁公司及其直销员和公司员工;不得威胁、恐吓或侵害其他直销员和公司员工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不得以任何形式扰乱公司或其他与公司相关的活动场地的公共秩序:不得以任何形式扰乱公司及其他直销员的活动及经营。
(2)产品销售管理
1)严禁夸大公司实力和产品效果进行宣传,诱导客户不冷静购买产品。
2)严禁推广、销售非公司提供的产品、资料或服务。
3 )严禁不按照公司统一的价格经营业务。
4)严禁弄虚作假,破坏市场环境。
5)严禁冒用他人名义订货。
6)严禁超出本身销售能力的不正当囤货行为。
7)严禁未经公司授权,在任何媒体上(包括互联网)做有关产品或者业务广告。
8)严禁有干扰顾客正常生活的销售行为。
9)严禁在公共场合和公司不允许之场合,如药店、超级市场、杂货店、地摊、商场等场所展售公司提供的商品或推广业务。
10)严禁对顾客的投诉或者索赔置之不理甚至训斥顾客。
11)直销员向顾客推销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1.1)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
11.2)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
11.3)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
11.4)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公司出具的含有退、换货制度、公司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以及直销员本人的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3)业务推广管理
1)严禁以任何违反法令或不道德的行为开展公司业务。
2)严禁炫耀个人财富,夸大经济收入或宣导个人享受。
3)严禁强迫他人从事销售业务,应当充分尊重顾客的选择。
4)严禁歪曲直销员和公司的直接关系。
5)严禁以任何形式损害公司或其他直销员的利益。
6)严禁以任何形式侮辱公司成员及顾客,不得以任何方式威胁其人身及财产安全。
7)严禁诋毁公司及其他直销员。
8)严禁轻视或诋毁其他公司、品牌产品、职业或行业。
9)严禁强拉其他直销员的顾客。
10)严禁搞个人崇拜、拉帮、结社等行为,严禁鼓吹梦想、集体喊口号等行为。
11)严禁涉及政治、宗教信仰等话题。
12)严禁未经公司允许,以公司的名义参加或组织非法聚会。
13)严禁任何人出售、转让或购买直销员资格。任何通过前列方式取得的经营资格将被视为无效,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相关的法律责任。
(4)业务辅助资料管理
直销员必须参加公司规定的培训,获得须知的法律,业务等知识和技术。只能用公司指定的文字、音像电子资料开展业务活动。
直销员不得使用或销售未经本公司核准的资料。
直销员因使用非公司指定的文字音像电子资料开展业务活动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与本公司无关,由直销员自行承担,且公司保留法律追述权。
直销员不得在国家法律或者公司禁止的场所摆卖、推销、分发公司指定的辅助资料;未经公司授权,直销员不得私自与出版单位达成协议,印刷或出版与本公司有关的印刷品,视听资料等。
(5)公司名称及商标管理
未经公司书面授权,直销员不得在任何场合擅自使用公司的名称和商标。
直销员不得以公司名称或其注册商标作为其他任何机构或产品的名称。
(6)会议管理
直销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培训会议或活动。
2、直销员自由退出程序管理
(1)直销员制度遵循“平等”、“自由”、“自愿”的原则
1)平等 全体直销员一律平等。
2)自由 自由加入,自由退出。
3)自愿 自愿参加活动,自愿销售产品,自愿推荐直销员。
4)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60日后,直销员解除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公司。
(2)退出程序
1)申请者应当填写好《直销员退出申请表》,申请者在申请表上本人亲自签名。
2)申请者把填好的《直销员退出申请表》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交回公司。
3)如果退出后有违规或违法记录的,退出者必须自负其责。
(3)申请退出成立后的相关规定
退出者不得继续以公司名义从事销售业务。
退出者不得以任何形式散布有损公司形象的言论或者实施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在从退出者的业务资格停止之日起的6个月内,退出者不能出席或参加与公司有关的直销活动。
从退出者的业务资格停止之日起的6个月后,退出者才可以重新申请为新的直销员;
公司保留是否接纳重新申请直销员的资格。
3、监督与处分
(1)直销员发现其本人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公司书面提出要求处理的请求,但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向公司提出申请的公司不再受理。
(2)直销员违反本规则,或者行为有损公司产品声誉或公司企业形象,公司有权按情节轻重及其他因素,逐案依据公司相关规定决定对直销员的处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和书面告诫,暂停履行合同,因违反守则行为相应缓发或停发其部分或全部收益、不予继续或立即取消直销员资格等。
(3)公司对直销员实施处分由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服务中心书面通知投诉方、被投诉方及相关人士。投诉方、被投诉方如有意申请复查,须自处分函上签具之日期计起的30天内,致函公司总部并在信封上注明“申请复查”字样,否则将失去申请复查的权利。在复查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生效。
(4)公司对个别违反《直销员管理制度》的行为不予追究,并不等于公司将豁免其他直销员所犯的同样行为。
(5)对以任何形式规避《直销员管理制度》等管理规定的行为,公司有权认定其为违反《直销员管理制度》等管理规定,并对行为人做出相应的处理。
(6)直销员与消费者因换货或者退货发生纠纷的,由直销员承担举证责任。
(7)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如直销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定的各项守则、制度和营运细则而危害公司利益的,公司保留依法追究和索赔的权利。
四、直销员退换货制度
为保护消费者和直销员的利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直销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退换货制度。
1、消费者退换货
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2、直销员退换货
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公司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3、换货规定
消费者或直销员依据本退换货制度提出换货要求的,所换产品应当为同一产品,而无论该产品在接受换货要求时的价格是否与消费者或直销员购买该产品时价格一致。如果公司接受消费者或直销员提出的换货要求时拟换货的产品已不再生产且没有存货,将与消费者或直销员协商处理。
4、退款方式
(1)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支票、银行转帐或邮政汇款。若消费者或直销员以现金方式完成的交易发生退款,应按消费者或直销员要求退还现金。实际退款方式将根据当地的付款程序及订货时的实际付款方法来决定。
(2)退货时会请退货人详细填写退款相关数据,若因退货人填写错误导致退款延迟,延迟时间不计入应退款时间内。
5、其 它
(1)公司所有产品皆有产品序号,在出售产品时会记录该购买人所购买的产品序号,消费者或直销员办理退换货时,若所出示的产品非原购买产品,退换货将不受理。
(2)超过30天退换货期的,若属产品质量问题(非购买者因素造成)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接受退换货。
五、变 更
直销员管理文本材料如有变更,应按规定报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