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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源市场营运规范

发布时间:2015-04-25

   为了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对市场的规范管理,维护铸源稳健发展,实现永续经营,特制定本规范。公司经销商在从事铸源营运活动时,认可并承诺遵守本规范的各项规定。

  一、经销商的申请

  1 申请条件

  1.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申请。

  1.2申请人不得为:铸源的正式员工、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兼职的人员、有刑事犯罪记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的任何邪教或非法组织之成员。

  2 申请程序

  2.1申请成为铸源会员不须缴纳任何费用。在使用、认同、消费公司产品,并产生一定消费额后,经公司核准,可成为正式会员。会员认可公司产品并认同公司经营理念,可申请经销商资格,经公司审查核准后,在保留会员资格享受公司兑现的相关权益的同时并取得经营公司产品的资格。

  2.2申请成为铸源经销商之前应细读公司的《铸源会员合约》和《铸源市场营运规范》,并自愿遵守。

  2.3申请人需亲自准确提供会员信息,经公司核准,其经销商资格方可生效。

  3 为规范经销商行为及维护市场秩序,未经公司批准:

  3.1经销商不得同时拥有一个以上的经营资格,如有该类情况发生,视其后取得的资格为无效资格。

  3.2经销商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变更、转让经营资格。

  3.3铸源经销商不得参与其他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企业的营运活动。

  4 申请人向铸源填报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借用、冒用他人名义或使用其它不正当方法成为铸源经销商;如申请人提供不真实或不符合铸源要求的资料而取得铸源经销商身份,铸源保留一经发现即对其作出处理(包括取消其经销商资格)的权利。

  5铸源经销商以自愿为原则由本人自由申请,铸源保留是否接受其成为经销商的权利。

  6 会员资格的申请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二、经销商的责任

  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营运活动。

  2 遵守铸源颁布的各项营运细则、规章制度及其在合作期内所作之修正、变更、补充的规定。

  3. 专卖店必须按照铸源统一规定装饰,在专卖店内须专卖铸源的产品,不得在其中展示、推广、售卖任何非铸源公司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4 积极配合公司,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营运秩序

  4.1 不得以任何方式诽谤、诋毁铸源、铸源员工、会员及经销商的声誉。

  4.2 不得威胁、恐吓或侵害铸源、铸源员工、会员及经销商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4.3 不得以任何形式扰乱铸源办公室、店铺或其它与铸源相关的活动场所的公共秩序,不得干扰铸源、铸源员工及经销商之正常营运活动的开展。

  4.4 不得利用他人从事上述行为。

  5 经销商开展营运时严格遵守营运规定

  5.1 订货、销货的规定

  5.1.1 不得冒用、借用他人名义订货,亦不得将本人之资格转让或出借给他人使用。

  5.1.2 应审慎评估本人之销售能力和经济能力,不得盲目囤积产品,扰乱市场正常秩序,造成不公平竞争。

  5.1.3 未经铸源同意,不得在公众场所公开展示、推广、摆卖铸源产品。

  5.1.4 统一按产品标价进行推介:不得加价售货或擅自收取附加费用;严禁本人或假手他人以削价、变相削价等方式推介产品。

  5.1.5 不得向任何以转售为目的的人员或商家提供或推介铸源产品。

  5.2 产品推广和顾客服务的规定

  5.2.1 严格按照铸源提供的产品资料介绍和推广产品,不得对产品的用途、性能、功效、用法用量等做夸大、失实的宣传,更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5.2.2 严格按照铸源公布的制度、政策耐心细致服务消费者,做好产品售后服务工作。

  5.2.3 严禁以如下不正当的方式开展铸源营运活动:

  5.2.3.1利用他人开展违规活动以规避铸源经营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

  5.2.3.2不尊重顾客的自由选择,强行推介产品或擅自为其申请办理铸源会员资格;

  5.2.3.3误导、诱导顾客购买其所不需要或明显超过其合理消费量的产品;

  5.2.3.4在铸源经营、服务场所或其它公众场合阻拦他人、进行陌生推介及推广营运;

  5.2.3.5沿街兜售叫卖;未经同意,进入他人住所或办公场所强行推介产品,滋扰他人生活工作;

  5.2.3.6以向非特定对象广泛散发名片(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共场所大量派发、向住宅信箱随机投放等)的方式招揽顾客、推介产品及推广营运;

  5.2.3.7 应如实地向消费者介绍产品的质量、功能。不得对产品(包括其功能)等做具有误导性质的虚假宣传或夸大宣传或采用其他欺骗、隐瞒等手段;

  5.2.3.8抢夺他人客源,进行不正当竞争;

  5.2.3.9利用职权或正职工作便利开展铸源营运活动;

  5.2.3.10 开展营运工作中的其它不当行为。

  5.2.4 不得利用铸源资源推介或推广非铸源提供的产品、活动或服务,也不可从事与铸源存在利益冲突或有悖于商德法规的其它产品或服务的营销活动。

  5.2.5 在开展营运过程中不得贬抑、诋毁、攻击其它职业、行业、公司、品牌、商品及其从业者的声誉。

  5.2.6 不得散布任何未经铸源核准的、与公司营运相关的各类政策信息,不得对铸源发布的各类信息作失实的传播或宣导。

  5.2.7 严禁在开展营运过程中涉及政治、宗教、迷信、传销及其它不正当或不道德的言行。

  5.2.8未经铸源同意,不得在任何媒体上(包括但不限于国际互联网、手机短信平台等)刊播有关铸源产品、营运的广告或进行铸源产品、营运的推广,亦不得通过其它渠道传播与散发与铸源产品、营运相关的广告或宣传资料。

  6 遵守营运辅销资料政策

  6.1 只可使用铸源指定的文字、录音、影像等辅销资料或辅销器具开展营运活动。会员因使用非铸源核准的辅销资料或辅销器具开展营运活动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会员本人承担,因此令铸源遭受损失的,铸源将依法向其追索。

  6.2 不得展示、推广、售卖、分发任何非铸源指定或核准的辅销资料及器具;尤其不得利用铸源营运关系或通过雇佣、教唆、协助或纵容其它人员等方式进行上述活动。

  6.3 未经铸源许可,不得自行或通过其它单位或个人制作、出版、发行任何与铸源有关(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铸源产品、营运方式等相关领域)的印刷品及视听资料。

  7 未经铸源批准,不得就与铸源产品或营运有关的话题擅自接受新闻媒介、出版单位或个人作者的采访。

  8 未经铸源批准,不得接受与铸源的产品类型和经营方式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团体或个人的邀请进行进行商业推广活动等同类商业行为。不得借助铸源的营运关系和渠道宣传、推介非铸源相关活动票券及资料。

  9 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关于宣传推广活动的各项政策。举办宣传推广活动应事先向公司报备,经公司同意后方可举办,不得自行举办任何形式的与铸源营运或产品相关的商业推广活动,亦不借用其他个人、团体、组织、公司或企事业单位名义进行上述活动。

  10 不得利用与铸源营运相关之场合、资源或关系进行融资、集资、募捐等活动。

  11 经销商有责任配合铸源对于经营违规事件的调查工作,不得提供虚假不实之资料、陈述,误导铸源的调查工作。

  三、铸源名称、商标及著作权

  1 未经铸源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进行以下行为:

  1.1 将与铸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机构的商标、商号、企业名称、企业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案作为其他任何机构、组织、活动的标识、商标、商号、企业名称、域名的全部或部分进行使用;

  1.2 生产、销售任何非铸源提供的带有与铸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商标、企业名称、企业标志、产品包装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包装装潢的产品;

  1.3 将铸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机构的商标、企业标志、产品包装设计以相同或近似的方式使用于任何包装、广告、网站、宣传资料;

  1.4 以任何方式使用以铸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机构名义制作、出版的文字、美术、摄影图片、动画、音乐、录像等资料,使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复制、转载、在网络上设置链接等。

  四、监督与处分

  1 经销商发现本人权益受到侵害时,须以书面形式向铸源提出投诉及维权要求,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据材料。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三个月之内未向铸源提出的,铸源保留不予受理的权利。

  2 经销商若违反本规范或其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对铸源产品声誉、市场和谐及企业形象造成伤害的,铸源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铸源市场营运规范》处分等级制度决定对相关责任人的处分方式,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或书面告诫;暂停履行合同;暂缓或停止其部分、全部权益。

  3 经销商涉嫌严重违反本规范,铸源有权在调查期间采取先期停止相关一切权益的措施,并将视最终的调查结果对其做出处理。

  4 经销商在接到铸源的处分通知后,如有意申请复查,须自处分函签具之日期起计的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铸源申请复查,逾期公司保留不予受理的权利。

  4.1 申请复查人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应铸源之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4.2 复查结果包括维持、修正原有之处分决定,或重新展开调查。申请复查仅限一次,且复查决定为最终处分决定。

  4.3 复查期间,原处分决定依然有效。

  5 在营运过程中,如经销商因违反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铸源制定的各项规范、制度和营运细则而危害铸源利益的,铸源依法保留追究和索赔的权利。

  五、其它

  1 本规范中所称铸源即天津铸源健康科技集团简称。

  2 本规范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天津铸源健康科技集团。

  3 天津铸源健康科技集团可按市场情况及需要和国家政策的要求修订有关经销商的各项纪律及规章制度,有关修订将及时公布或通知经销商,经销商应自动接受并遵守该调整。

  4 所有政策以天津铸源健康科技集团公布的最新资料为准。

  5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并在公司官方网站和公司公开印发资料中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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