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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开展营运时严格遵守营运规定

发布时间:2015-04-03

一、 订货、销货的规定:

 
  1.不得冒用、借用他人名义订货,亦不得将本人之资格转让或出借给他人使用。
 
  2. 应审慎评估本人之销售能力和经济能力,不得盲目囤积产品,扰乱市场正常秩序,造成不公平竞争。
 
  3. 未经铸源同意,不得在公众场所公开展示、推广、摆卖铸源产品。
 
  4. 统一按产品标价进行推介:不得加价售货或擅自收取附加费用;严禁本人或假手他人以削价、变相削价等方式推介产品。
 
  5. 不得向任何以转售为目的的人员或商家提供或推介铸源产品。
 
二、 产品推广和顾客服务的规定:
 
  1. 严格按照铸源提供的产品资料介绍和推广产品,不得对产品的用途、性能、功效、用法用量等做夸大、失实的宣传,更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2. 严格按照铸源公布的制度、政策耐心细致服务消费者,做好产品售后服务工作。
 
  3. 严禁以如下不正当的方式开展铸源营运活动:
 
       3.1 利用他人开展违规活动以规避铸源经营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
 
       3.2 不尊重顾客的自由选择,强行推介产品或擅自为其申请办理铸源会员资格;
 
       3.3  误导、诱导顾客购买其所不需要或明显超过其合理消费量的产品;
 
       3.4  在铸源经营、服务场所或其它公众场合阻拦他人、进行陌生推介及推广营运;
 
       3.5  沿街兜售叫卖;未经同意,进入他人住所或办公场所强行推介产品,滋扰他人生活工作;
 
       3.6  以向非特定对象广泛散发名片(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共场所大量派发、向住宅信箱随机投放等)的方式招揽顾客、推介产品及推广营运;
 
       3.7 应如实地向消费者介绍产品的质量、功能。不得对产品(包括其功能)等做具有误导性质的虚假宣传或夸大宣传或采用其他欺骗、隐瞒等手段;
 
       3.8 抢夺他人客源,进行不正当竞争;
 
       3.9 利用职权或正职工作便利开展铸源营运活动;
 
       3.10 开展营运工作中的其它不当行为。
 
  4. 不得利用铸源资源推介或推广非铸源提供的产品、活动或服务,也不可从事与铸源存在利益冲突或有悖于商德法规的其它产品或服务的营销活动。
 
  5.在开展营运过程中不得贬抑、诋毁、攻击其它职业、行业、公司、品牌、商品及其从业者的声誉。
 
  6.不得散布任何未经铸源核准的、与公司营运相关的各类政策信息,不得对铸源发布的各类信息作失实的传播或宣导。
 
  7.严禁在开展营运过程中涉及政治、宗教、迷信、传销及其它不正当或不道德的言行。
 
  8.未经铸源同意,不得在任何媒体上(包括但不限于国际互联网、手机短信平台等)刊播有关铸源产品、营运的广告或进行铸源产品、营运的推广,亦不得通过其它渠道传播与散发与铸源产品、营运相关的广告或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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